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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忠縣律師 于 2026-2-2 14:26 編輯
未清償債務股東違規(guī)注銷公司 法院判決擔責還款
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成立,陳某系該公司唯一股東,持股100%,實際控制公司經營。2025年2月13日,該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?! ?/font> 該公司注銷前,許某曾因糾紛將其訴至長沙縣人民法院。該院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民事調解書,確認該公司應在2024年12月31日前,向許某退還信用保證金300000元,并支付相關費用28000元,合計328000元。此后,該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。陳某作為唯一股東,在未清償上述債務的情況下,擅自清算并注銷公司,許某遂向汨羅法院提起訴訟?! ?/div> 法院審理認為,長沙縣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,對原告主張的金額予以支持。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〉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(二)》第二十條規(guī)定,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,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,債權人主張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。 被告陳某作為該公司唯一股東,在債務未清償?shù)那闆r下申請注銷公司,導致原告?zhèn)鶛酂o法實現(xiàn),依法應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。汨羅法院據(jù)此判決陳某向許某支付328000元。該判決現(xiàn)已生效?! ?/div> 法官提醒: 公司股東應依法履行清算義務,在清償全部債務后方可申請注銷。未清償債務擅自注銷公司,損害債權人利益的,股東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來源:陳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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